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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形及证据
释义
    一、《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⑦证人证言;
    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④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①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②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③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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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