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让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土地转让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转让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转让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般程序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然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持有政府划拨土地的批文,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转让方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此种情形是针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持有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用地规划证书等。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炒卖土地为法律所禁止。 4、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 5、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情况较为少见。一般指的是合作开发、联合建房用地和城市居民的私人建房用地。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双方甚至几方共同出地、出资进行合作开发、联合建房的,须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各方名下,土地使用权由单一主体变为共有主体。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行为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6、转让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作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经常因与使用权人有关的经济纠纷而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机关裁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也可能因权属争议或其他原因被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决定采取限制性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决定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该宗土地的抵押、转让行为即被依法禁止。以被采取司法或行政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的而签订的转让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 7、转让被政府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当政府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再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无效。 8、转让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经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9、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有关规定。 二、土地转让合同怎么写 土地出让合同范本是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以及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三、土地转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土地出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递交相关的案件证据,相关的人民法院对这类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具有以上土地转让合同的无效情形,则转让合同则会失去法律效力,在签署土地转让合同时应该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且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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