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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胡xx案最终在“交通肇事罪”告终。但是,我们认为,在此案中,胡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首先,胡xx等人在市区道路上的飙车行为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在2006年,杭州有关部门就出台过规定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这说明胡xx等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而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
    其次,胡xx等人的飙车行为侵害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也严重危及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超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所限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范围,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再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胡xx应该清醒意识到自己的飙车行为对其他人是很危险的,很有可能发生撞车、撞人的严重后果。因为胡已经成人,并且作为一个驾驶路车的司机而言,对跑车的基本特点和性能都更加清楚,对于自己的飙车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就排除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而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我们应当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综合该案发生的经过、案情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的表现,可以认定胡x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
    一、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二、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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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