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儿童犯罪会造成什么影响?又触犯了什么法律? |
释义 | 一、新闻纪要:租用儿童去犯罪 基本案情: 短短一年四个月,上海警方抓获150名“租用儿童盗窃”或亲自盗窃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她们均来自湖南省的道县和江永县,据当地群众称,这种现象存在已久,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产业链。近日,上海市司法机关首次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中两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此举或可破解此类犯罪因游离法律边缘而屡打不止、屡禁不绝的困境。 2016年3月至5月间,宋银秀、宋银翠伙同刘谊花、何雪翠,组织并指使包括7岁女童刘某在内的数名儿童,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闵行区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9.9万余元。 经查明,这些犯罪嫌疑人在老家租用一些孩子,每天出入于上海的商场、门店和店铺,瞄准店里的手机、包包,3秒偷一部手机,40秒盗窃8000元营业款……其中一名女孩,案发后由于未能找到其父母,司法机关只能将她放在一所寄读学校中。据悉,她从出生以来,就从来没有去过学校。她看到检察官手中的手机竟然说:“阿姨,像您这样的手机我们是不要的,我们要的是苹果手机。”在她老家湖南省道县,当地一名计生干部透露,孩子的母亲今年30岁,已生了6个孩子,属于超生家庭。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上海警方抓获的此类女性犯罪嫌疑人中,有150人来自湖南,其中120余人来自道县,30余人来自江永县。当地群众称,这种现象存在已久,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产业链 :一些妇女除携带自己的子女外出盗窃外,还出租子女给其他人实施盗窃。一些家庭甚至为此而超生,获取5万元一年的租金。这些女性犯罪人大多为“两怀”妇女,即怀孕或怀抱婴儿,公安机关一般只能在教育后放行。她们隔一段时间又重操旧业,其中一名涉案妇女在3年时间内被派出所盘查、询问10多次。 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并收容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31人,被利用、教唆实施盗窃的占87%,其中10岁以下约占81%,7岁以下约占60%。跟女性犯罪嫌疑人一样,这些孩子的再犯罪率也是居高不下。他们往往因为被收容抚养时间短,得不到有效矫治,出来后就重操旧业。据悉,2014年以来上海市收容的被利用实施盗窃犯罪的儿童中,两次及以上实施盗窃的约占30%。 二、利用儿童犯罪的现状: 2008年11月24日民政部的新闻发布会公布,截至2008年我国实际处于街头生活状态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在100万~150万人之间。事实上,乞讨儿童背后还可能隐藏着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的刑事犯罪。 虽2009年4月9日,公安部部署了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在要求全国公安干警全力打击拐卖犯罪,破获拐卖案件的同时。特别要求开展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幕后操纵者。 但据志愿者调查:大部分乞讨儿童都处于不法分子控制之中,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可能是被拐卖的儿童,成为了不法之徒谋取暴利的工具。这些儿童大部分遭受着暴力和虐待,每个乞讨儿童每天都有乞讨指标,不能完成则被体罚、挨饿,甚至拳脚、棍棒相加。 已有报道案例显示:他们中一部分还可能被不法分子残害肢体,如被弄瞎双眼、挑断手脚筋、砍断上下肢;一部分婴幼儿则被长期大量喂服三唑仑等麻醉药品处于昏迷状态;还有一部分被强迫卖艺、卖花等。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乞经”是“要想要到钱,手脚不能全”。孩子外形越惨,越能博得路人同情,同时亦好操纵,不会逃跑。同时,大量案例显示,一些犯罪分子收留流浪乞讨儿童后教唆、胁迫他们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利用儿童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 不论是拐卖儿童、拐骗儿童、还是残害或胁迫儿童乞讨,都是这些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不仅给孩子自身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给丢失孩子的家庭带来深重灾难,也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危害极其严重。 第一、流浪乞讨儿童背后涉及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往往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极具社会危害性。 第二、不法分子对受害儿童的迫害会影响儿童一生。被迫害、操纵、控制的儿童,年龄幼小,无自救能力,不但在身体上受到严重伤害,对其心理健康也产生了极大损害,甚至造成其人格的扭曲。他们在缺少良好教育和社会关爱的环境中,会逐渐形成并强化为反社会性格,诱发他们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 第三、给受害儿童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直接导致家庭的破碎,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孩子是家庭的全部希望,拐卖儿童这种超越谋杀的罪恶,给受害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真实案例中,很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且全国各地寻找失踪儿童的家长不仅承受失子之痛,还在寻子路上饱受艰辛。因为没有有效的寻找救助机制,家长为找孩子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上访与日俱增。各地家长组成寻子联盟,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社会影响恶劣。受胁迫控制的乞讨儿童为完成“任务”,在不法分子的教唆下,采取强抱路人、反复纠缠、展示伤口、扭曲身体等方式乞讨,成为文明社会的城市痼疾。另外,操纵控制儿童流浪乞讨行为的有组织性和持久性,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造成严重侵扰,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若任其发展,以致形成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的丐帮势力、黑恶势力,则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 第五、催生乞讨经济。路人对流浪乞讨儿童的爱心施舍,形成对职业乞讨者的反向刺激,在个别地方已经形成以残害、利用儿童为支柱“发家致富”的“区域经济”。如在河南、安徽等等许多地方全村乞讨,靠残害儿童的丐帮头目发家致富,并且效仿者众多。 第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毫无安全感的父母时刻提心吊胆,高度警惕,五分钟看不到孩子就恐慌不安,从孩子出生到小学甚至中学,不敢掉以轻心。十岁的孩子还不敢让其独自外出,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在学校门口拥挤不堪的家长和交通,早已成为各个城镇的固定风景。这些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七、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正式缔约国。大量儿童被拐卖、拐骗、强迫流浪乞讨的丑恶社会现象,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如不下大力气及时清除,必将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利用儿童犯罪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实,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据报道美国每年有350万流浪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39%。 目前在我国,乞讨问题同样难以避免,因此,我国法律一般不禁止自愿乞讨的行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_也对成年流浪乞讨人员采取自愿救助的原则。但是,如果乞讨者采用的乞讨手段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则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组织儿童、残疾人乞讨的,若侵犯了儿童、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为了保护儿童、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我国设立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残疾人、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都会构成这种犯罪。现实生活中,因为儿童心智尚不成熟,反抗意识和能力较差。所以,挨饿、责骂、罚站等表面看似并不严酷的手段,对于年幼弱小的儿童来说完全可以认定为“暴力”和“胁迫”。行为人就可能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而很多时候,我们一听到说是成年乞丐是带领自己的孩子乞讨,就认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必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并没有特别对采取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亲生父母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一部法律也没有授权父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权。相反,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抚养孩子,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法定职责。这样看来,亲生父母利用儿童乞讨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将受到刑事法律的严惩。 五、如何解决利用儿童犯罪的问题呢?-----建议构建外流犯罪防控机制 检察机关也向警方发出建议,公安机关应定期将本地区新抓获的利用儿童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儿童的高清图像资料录入案件数据库,开展视频侦查比对分析,加强跨区域办案联动;还应将办案中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及时告知当地的计生委、法院等部门,加大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力度。 而针对儿童保护问题,检察院认为,应完善涉案儿童的临时监护平台建设,民政部门应及时设立专门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对长期被教唆、利用实施盗窃的儿童,必要时承担诉讼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为涉案儿童在户籍、矫正、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帮助。 要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儿童监护环境改善、怀孕妇女取保候审后的监管等问题亟待解决,而这绝非检察机关一家所能承担,需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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