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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能力认定
释义
    颜甲、许某系颜某的父母亲,颜某17周岁,未成年人,无业、无收入来源,在家依靠父母供养。林某与颜某签订一份《个人借贷合同》,约定颜某向林某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7月19日至2011年8月18日,月利息为4%,如逾期还款,颜某应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向原告续付利息。同日,颜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2011年7月19日颜某向林某借款40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18日还清本息。借款人:颜某”。借款到期后,颜某未还款。许某对颜某向林某的上述借款行为不予确认和追问,其主张实际借款仅为20000元,且林某自身存在过错。
    【案情分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与林某签订《个人借贷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林某借款40000元,金额巨大,远超其日常生活需要,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颜某母亲许某明示对上述借款行为不予确认和追认,故该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个人借贷合同》也无效。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林某承担25%的责任,颜某的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定监护人颜甲、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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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若从事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须经期法定代理人确认或追认,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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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