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一般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二、连带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一般保证人而言,最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关于诉讼的问题。如果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单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单诉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既可以单诉债权人,也可以单诉保证人,同时也可以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只有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才是一般保证人,其他的按照法律规定统统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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