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开庭程序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详细规定是以下几点: 1.申请。 2.受理。 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5.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 6.裁决。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 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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