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怎么认定 连带责任的认定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 三、追偿是不是连带责任 追偿不是连带责任,例如担保物权的担保人以担保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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