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存废问题浅见 |
释义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罚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均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对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尤其合情合理,并不需要任何怀疑。然而在西方国家,早在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就在他1516年出版的《乌托邦》中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但那时并未受到人们的关注,直到200年前意大利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因此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争论的大爆发 一.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 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可以说是和国家同时产生的。奴隶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大规模的运用死刑,不仅死刑名目繁多,而且动辄牵连无辜,死刑的执行方式尤其残酷。十七十八世纪,西欧启蒙思想家们以人为本,倡导自然法,天赋人权,人道主义,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各个文明国家的死刑泛滥运用得到遏制,死刑的执行方式逐渐文明化,人道化,死刑运用日趋严格。 二.死刑存废的现状 面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各个国家因为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釆取了不同的态度。据调查截止到2000年10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 中国是世界上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修订前的刑法、单行刑事法律中有74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死刑罪名有68个,有所减少但绝没有要废除的迹象。 三、目前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要保留死刑的理由。 (一)、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作用。与生命相比,一切利益的价值都显得涉小,人们对失去生命的恐惧远远甚于其他利益的丧失,金钱可以再来,而生命只有一次,对死亡的恐惧可以说是人的本能。以下事实可以很好地证明死刑的威慑作用:在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古王国经常运用死刑,因而犯罪率低,意大利自1890年取消死刑后杀人案直线上升,其他减少死刑适用或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犯罪率普遍上升。与此相反,英格兰的刑罚一直严厉,且谋杀总是处死刑,其犯罪率相应地一直下降,杀人更是极为罕见。 (二)、死刑具有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正是因为死刑的严厉性所带来的威慑力,使得潜在的犯罪者不敢经易去犯罪因而具有一般预防的良好效应。死刑是从肉体上彻底消灭犯罪人的,这从根本上使得罪犯再侵害社会变为不可能,它的特殊预防的功能是任何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相提并论的。有人曾试图用无期徒刑代替死刑,认为这样不用杀人也可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实不然,判无期徒刑的人一般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困难,在不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对监狱中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的被改造者而言也具有很大的威胁性。 (三)、死刑的存在符合人们的报应理念。 古今中外,报应的理念深埋于人们的头脑中。中国的俗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写到: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鞭还鞭。“可见人们对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是天经地义的,这种代价的付出必须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即使人们的心理得到平衡,感情得到抚慰。“杀人者死”无疑在人们心目中是一种正义的体现,而如果杀人者可以存活于世而只是自由或是其他的东西受到限制,人们就会觉得这不公平,因为和生命等价的恐怕只有生命,何况杀人者和受害者的生命比较起来,前者的价值会因为其违反社会正义性而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小。 (四)、目前保留死刑的最大的无可回避的理由是中国的现实,即中国的国情。虽然现在中国的综全国力有所上升,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基本伦理丧失,基本人权至上的价值观尚待确立。这种 情况下各种犯罪的发生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发生将不可避免,死刑的存 在显得必要。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是在表示贫富差距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的,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止了死刑,何况中国是十三亿人口。 四、死刑废除论者主张废除死刑理由的片面性 (一)、违反人道精神是死刑废除论者的最常用武器和最充分的理由。认为死刑极为残酷,它剥夺人的生命,而生命对于人是最为宝贵的,这是人一切权利的载体,死刑对生命的剥夺是对人之为人的前提的否定,是对人的生命是天赋的,天赋的生命不可侵犯的人道主义的背离。现代社会我国规定的死刑大多针对的是与侵犯人的生命权有关的最大恶疾者,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正是对受害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而对罪犯一个人的人道恰怡是对大多数人的不人道。 (二)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认为公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是让渡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这种让渡是为了自身更好的享有自由和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人们不可能让渡自己的生命权利,因此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人们的生命,即使他犯了不可饶恕之罪。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织国家时应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他认为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要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因此可见,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 (三)死刑是野蛮之刑,助长了人的残忍本性。死刑和禁止杀人并不矛盾,作为处罚手段的死刑和作为犯罪的杀人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它们的目的根本不同,前者正是对野蛮和残忍的否定,正是为了制止野蛮,其目的具有不可否认的正义性,而后者才是野蛮的,而往往不仅目的非正义,手段上也很残忍。而死刑的执行手段是向着越来越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死刑废除者的理由还有如下种种:死刑断绝了罪犯自新之路、死刑一旦误判无法纠正、死刑违宪等等。世界上完美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任何制度都有利弊,而它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它所处的环境而定。死刑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运用它斩妖除魔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副作用,但人们不能因为这样就因噎废食。 五.我们要站在民众的立场而不是学者的立场去思考死刑的存废。 死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种和一种已然的存在,对于一般的民众而言,它的存在就是现实,不仅如此,人们对这种存在的认可是与生俱 来的,是公理化的,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问题从提出到争论从来都是学者的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广大民众从来 不会有什么疑问,对于他们,死刑的存在天经地义,让杀人者活,恐怕大多数人没有那么高尚。在新浪网进行的一次调查中,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约有13.6%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再者,中国的老百姓对打官司从来就是敬而远之,他们走向法院大多是因为已忍无可忍。亲人被害,而法院还要依法保护罪犯的生命权,这简直是太不公平!人们很可能转而寻求私力,以血还血,既能报仇又不会判处死刑,这样怨怨相报,社会文明岂不是要倒退? 刑罚的轻刑化虽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死刑的保留并不违背这一规律,死刑的保留,强调的是死刑的“有”而不是“用”,“用”是不得已而为之,而绝非滥用。人类社会永远不会达到至善至美的状态,无论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有一天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无耻之徒也是会有的,那时,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少之又少,一旦有之,在美好社会的映衬下,它的恶性也更加突显,,它的破坏作用更像是静夜里的一声恶吼。在罪犯减少, 监狱减少甚或消失的情况下对这种人将如何处置?让这种人在社区中改造似乎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专门为他们的强行改造投资又不符合效益的原则,剥夺其生命恐怕是最有效的斩乱麻之刀。因此死刑大可永久存在,悬而不用,用则有用。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生来并不是平民的法律,在法律渐渐切近人民向人民张开怀抱时,对它的改革也应该成为推动这种趋势的一种力量。改革不能脱离人民的思想认识水平,不能脱离现实。法学家们在追求理论进步的同时不能使步履蹒跚追赶法律的人民落的更远。中国大众的法律观念本来就很薄弱,经不起什么冲击。现实的中国离共同富裕的境界还差的很远,贫富差距有拉大的趋势,再加上人口众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潜在的犯罪人数不可谓不大,然而,中国刑法的确定性很低,破案率不高,这种情况下“杀一儆百”尤为必要,如果废除死刑,真不知刑法在失掉威慑力与确定性后凭什么去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罚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均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对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尤其合情合理,并不需要任何怀疑。然而在西方国家,早在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就在他1516年出版的《乌托邦》中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但那时并未受到人们的关注,直到200年前意大利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因此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争论的大爆发 一.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 死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 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可以说是和国家同时产生的。奴隶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大规模的运用死刑,不仅死刑名目繁多,而且动辄牵连无辜,死刑的执行方式尤其残酷。十七十八世纪,西欧启蒙思想家们以人为本,倡导自然法,天赋人权,人道主义,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各个文明国家的死刑泛滥运用得到遏制,死刑的执行方式逐渐文明化,人道化,死刑运用日趋严格。 二.死刑存废的现状 面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各个国家因为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釆取了不同的态度。据调查截止到2000年10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 中国是世界上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修订前的刑法、单行刑事法律中有74个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死刑罪名有68个,有所减少但绝没有要废除的迹象。 三、目前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要保留死刑的理由。 (一)、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作用。与生命相比,一切利益的价值都显得涉小,人们对失去生命的恐惧远远甚于其他利益的丧失,金钱可以再来,而生命只有一次,对死亡的恐惧可以说是人的本能。以下事实可以很好地证明死刑的威慑作用:在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古王国经常运用死刑,因而犯罪率低,意大利自1890年取消死刑后杀人案直线上升,其他减少死刑适用或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犯罪率普遍上升。与此相反,英格兰的刑罚一直严厉,且谋杀总是处死刑,其犯罪率相应地一直下降,杀人更是极为罕见。 (二)、死刑具有预防犯罪的积极效果。正是因为死刑的严厉性所带来的威慑力,使得潜在的犯罪者不敢经易去犯罪因而具有一般预防的良好效应。死刑是从肉体上彻底消灭犯罪人的,这从根本上使得罪犯再侵害社会变为不可能,它的特殊预防的功能是任何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相提并论的。有人曾试图用无期徒刑代替死刑,认为这样不用杀人也可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实不然,判无期徒刑的人一般人身危险性较大,改造困难,在不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对监狱中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的被改造者而言也具有很大的威胁性。 (三)、死刑的存在符合人们的报应理念。 古今中外,报应的理念深埋于人们的头脑中。中国的俗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写到: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鞭还鞭。“可见人们对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是天经地义的,这种代价的付出必须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即使人们的心理得到平衡,感情得到抚慰。“杀人者死”无疑在人们心目中是一种正义的体现,而如果杀人者可以存活于世而只是自由或是其他的东西受到限制,人们就会觉得这不公平,因为和生命等价的恐怕只有生命,何况杀人者和受害者的生命比较起来,前者的价值会因为其违反社会正义性而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小。 (四)、目前保留死刑的最大的无可回避的理由是中国的现实,即中国的国情。虽然现在中国的综全国力有所上升,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基本伦理丧失,基本人权至上的价值观尚待确立。这种 情况下各种犯罪的发生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发生将不可避免,死刑的存 在显得必要。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是在表示贫富差距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的,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止了死刑,何况中国是十三亿人口。 四、死刑废除论者主张废除死刑理由的片面性 (一)、违反人道精神是死刑废除论者的最常用武器和最充分的理由。认为死刑极为残酷,它剥夺人的生命,而生命对于人是最为宝贵的,这是人一切权利的载体,死刑对生命的剥夺是对人之为人的前提的否定,是对人的生命是天赋的,天赋的生命不可侵犯的人道主义的背离。现代社会我国规定的死刑大多针对的是与侵犯人的生命权有关的最大恶疾者,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正是对受害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的尊重,而对罪犯一个人的人道恰怡是对大多数人的不人道。 (二)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认为公民在订立契约时只是让渡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这种让渡是为了自身更好的享有自由和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人们不可能让渡自己的生命权利,因此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人们的生命,即使他犯了不可饶恕之罪。社会契约论的奠基人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织国家时应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他认为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要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因此可见,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 (三)死刑是野蛮之刑,助长了人的残忍本性。死刑和禁止杀人并不矛盾,作为处罚手段的死刑和作为犯罪的杀人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它们的目的根本不同,前者正是对野蛮和残忍的否定,正是为了制止野蛮,其目的具有不可否认的正义性,而后者才是野蛮的,而往往不仅目的非正义,手段上也很残忍。而死刑的执行手段是向着越来越人道的方向发展的。 死刑废除者的理由还有如下种种:死刑断绝了罪犯自新之路、死刑一旦误判无法纠正、死刑违宪等等。世界上完美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任何制度都有利弊,而它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它所处的环境而定。死刑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运用它斩妖除魔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副作用,但人们不能因为这样就因噎废食。 五.我们要站在民众的立场而不是学者的立场去思考死刑的存废。 死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种和一种已然的存在,对于一般的民众而言,它的存在就是现实,不仅如此,人们对这种存在的认可是与生俱 来的,是公理化的,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问题从提出到争论从来都是学者的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广大民众从来 不会有什么疑问,对于他们,死刑的存在天经地义,让杀人者活,恐怕大多数人没有那么高尚。在新浪网进行的一次调查中,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约有13.6%的人支持废除死刑。 再者,中国的老百姓对打官司从来就是敬而远之,他们走向法院大多是因为已忍无可忍。亲人被害,而法院还要依法保护罪犯的生命权,这简直是太不公平!人们很可能转而寻求私力,以血还血,既能报仇又不会判处死刑,这样怨怨相报,社会文明岂不是要倒退? 刑罚的轻刑化虽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死刑的保留并不违背这一规律,死刑的保留,强调的是死刑的“有”而不是“用”,“用”是不得已而为之,而绝非滥用。人类社会永远不会达到至善至美的状态,无论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有一天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无耻之徒也是会有的,那时,正是因为这种行为少之又少,一旦有之,在美好社会的映衬下,它的恶性也更加突显,,它的破坏作用更像是静夜里的一声恶吼。在罪犯减少, 监狱减少甚或消失的情况下对这种人将如何处置?让这种人在社区中改造似乎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专门为他们的强行改造投资又不符合效益的原则,剥夺其生命恐怕是最有效的斩乱麻之刀。因此死刑大可永久存在,悬而不用,用则有用。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生来并不是平民的法律,在法律渐渐切近人民向人民张开怀抱时,对它的改革也应该成为推动这种趋势的一种力量。改革不能脱离人民的思想认识水平,不能脱离现实。法学家们在追求理论进步的同时不能使步履蹒跚追赶法律的人民落的更远。中国大众的法律观念本来就很薄弱,经不起什么冲击。现实的中国离共同富裕的境界还差的很远,贫富差距有拉大的趋势,再加上人口众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潜在的犯罪人数不可谓不大,然而,中国刑法的确定性很低,破案率不高,这种情况下“杀一儆百”尤为必要,如果废除死刑,真不知刑法在失掉威慑力与确定性后凭什么去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曾祥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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