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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谁出
释义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谁出
    根据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申请人:王xx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xxx元,诉讼费xxx元,以上共计xxx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民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xxx元。判决作出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一直拒绝支付,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于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
    三、执行费用交纳的标准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谁出的相关法律知识,申请法院进行执行要求支付一定的执行费,按照规定往往这个执行费最终都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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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