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系案人情案如何举证 |
释义 | 一、关系案人情案怎么举证 1、收集书证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 2、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明原案确实是有罪之人或者是无罪的人,而犯罪嫌疑人却采取伪造、隐瞒、毁灭原有案件的证据或者颠倒黑白制作法律文书,最终使原案逃避法律追究或者被刑罚处罚; 3、收集有关知情人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接受原案亲友的约见、吃请、游乐以及请托人的请求获取好处及其他利益; 收集犯罪嫌疑人单位有关人员的证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水平、业务技能并不是难以想象的那么差,办理本案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就不会出现原案被追究或者逃避法律制裁。当然,徇私枉法案件比较复杂,应当尽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原案及中间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否则只能依靠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体系定案。 二、关系案人情案形成的原因 1、政府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 在我国,地方政府干预法院事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司法的独立性因此受到损坏。在涉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诉讼中,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采用与法律相悖的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尤其是当一些地方性的相关利益受到威胁时,当地政府为了极力保护本地区的相关利益,利用各种关系对法院横加干预,把政治强加于法律之上,造成法院工作的畏手畏脚。这在极大程度上违反了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观念 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主义等不良风气影响,部分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不思进取,抛弃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本质的偏差,盲目的追风逐流,贪图个人享乐,与品德败坏的法律掮客勾搭成奸,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僭越法律,破坏法官的职业形象,损坏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损坏司法权威。 3、审判监督不到位,奖惩制度不力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急剧上升,审判压力大,审判监督职能部门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在结案压力之下,疏于监督管理,减弱了监督的力度,而与此同时,错案追究的惩处机制也没有形成震慑态势,造成部分审判人员为了一己之私妄加判案,给“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了可乘之机。 4、社会普法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不理解法律的严肃性 虽然近年来法院十分重视在人民群众种进行普法教育,尽最大限度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及透明度,但普法的深度和力度仍有待于提高,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程序以及法院办案的方式方法,致使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不管什么案件,不托人、不请人、不送礼就不能得到公正判决,造成众多当事人到处钻营,盲目请客送礼,再加上社会上不法的诉讼掮客恶意渲染,给予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滋生的温床,败坏了法律的权威。 三、徇私枉法怎么认定 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区分。要认定徇私枉法罪,与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二者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关系案人情案怎样进行举证”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关系案人情案进行举证时,首先要收集案件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当理人收受好处图片等的证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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