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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件的剖析
释义
    一、案例概述
    近日,有不法分子私刻了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公章,以总编室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所谓的声明,声明的原文如下:
    (声明抬头是:汕头某音像出版社)
    近悉河南省查获一批打着我社出版旗号的《Happy T·F托福快乐英语》音像制品。
    我社在此郑重声明,我社从未出版过该音像制品,此制品为非法盗版制品,其一切行为与我社无任何关系,并且我社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社正当权益!
    特此声明!
    (盖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公章)
    但事实上,出版号为ISRC CN-F17-06-0067-0/V﹒G4的《Happy T·F托福快乐英语》是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具备合法的出版手续和程序,之所以遭不法分子私刻公章并发布虚假信息,明眼人便知是要么是出版社之间的竞争,要么是图书音像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即不同出版社之间相类似出版物之间的市场争夺。从该行为的后果来看,虽然短期内会对汕头某音像出版社《Happy T·F托福快乐英语》这一音像出版物的销售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却造成了另外一种扰乱音像销售市场秩序的隐患。如果被侵害的一方以类似方法,施放到竞争对手已出版的各种出版物上面,则这种冤冤相报的局面真不知道何时才能做个了结。
    二、律师评述
    (一)关于该不法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本案中,虚假声明假冒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名义发布信息,该捏造的事实明显指向于汕头某音像出版社和其出版的《Happy T·F托福快乐英语》。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本案中,不法分子伪造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公章,捏造了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事实,此外,其还通过传真的方式将该声明向各经销商散布,既有捏造行为又有散布行为,已完全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此外,不法分子的诽谤行为给汕头某音像出版社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正是由于遭受不法诽谤行为,《Happy T·F托福快乐英语》受到了部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质疑,影响了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这种损害需要经过必要的澄清和一定的时间,才能重新获得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信赖。
     3、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不法分子私刻公章,捏造事实,以传真的方式散布诽谤信息,这些都是以故意的方式直接侵害汕头某音像出版社的信誉。
     (三)处罚方面,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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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