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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如何约定
释义   一、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如何约定
    1、适航的标准。适航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 绝对适航要求承运人对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均须承担责任;相对适航则以“谨慎处理”或“克尽职责”作为衡量是否适航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适航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通常的、习惯的方式履行义务,即为谨慎处理。《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对适航标准,因它是切实可行的标准,英国普通法所实施的绝对适航标准几乎没有可能达到。为有效解决当代船舶安全营运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ism 规则)从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对船东提出了更高的适航标准。
    2、适航的基本内容采用了广义的适航要求。首先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须紧密、坚实、强固;船机的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其次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就要求船长和船员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否则即被认为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还要求妥善装备航海所必须的各类船舶设备和配备航程必须的各类供应品。第三是船舶应该适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3、适航的时间。我国《海商法》确定为开航前和开航时,通常认为“开航前”指开始装货时,“开航时”一般理解为船舶解除最后缆绳时 ,即承运人在该段时间内谨慎处理履行其适航义务即可。开航以后的不适航不被追究适航责任,因为要求置身于海上莫测风险中的承运人履行其在岸上才能达到的船舶适航标准是不现实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可被视为船物适航的初步证据,货方如以不适航为由追究船方责任时,须证明货物的灭损系船方违反适航义务所致;反之,论文代写代发包括承运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在内的船方则须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以进行抗辩。不过,许多案例表明船方成功的可能性很小,相当比例的案件都被判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其次须尽管理货物的义务,即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我国《海商法》要求承运人从装载到卸载涉及的每一个环节均需尽到妥善谨慎之责,妥善之责是对承运人需具备一定装卸技能的客观方面的要求;谨慎之责是对承运人装卸时需尽合理注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这两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承运人这里的管货义务与前述船舶适航所要求的船舶适货是两码事,前者的对象是货物,后者的对象是货舱等载货处所。
    4、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它实际是承运人管货义务中“妥善谨慎运输”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将此单条列出(第49条),既明确了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义务,使承运人对其为己方利益或方便而产生的不合理绕航需承担赔偿责任;又明确了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有其他合理的绕航时,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其他合理绕航”这种弹性表述来概括可以免责的绕航(船舶脱离原定航线),表明我国认定合理绕航的范围较宽,对承运人较为有利。
    
       二、海上承运人责任
    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
       三、承运人责任险有哪些种类   1、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旅客是指购买了车票、机票的乘客或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如飞机上的空中小姐、火车上的乘务员等。由于各国的旅客责任普遍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故在保险市场上又称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按保险区域划分,可分为境内的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境内旅客负责保险按运输工具划分,又可分为飞机、公路、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国际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一般将旅客的行李(随身携带)包括在内,即保险人不仅承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而且承保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旅客托运的行李或货物除外。保险人还可以扩展被保险人的非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损失,被保险人(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为提高信誉并保障旅客的权益,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部分责任。
    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确定除了要依据赔偿限额外,还要考虑运输工具、运输区域、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运输工具的座位数、赔偿限额等因素。
       2、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内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这项保险后,如其所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遭遇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损耗、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卸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即为联运,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的追偿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
    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
       3、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
    运送人意外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承运的合法货物在装、卸及运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使货物受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以已投保车辆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的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
    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一般将下列责任列为除外责任:
    第一,列明的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地震、地陷、遂道倒塌、桥梁倒塌;
    第二,因罢工、暴动及恶意破坏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钞票、有价证券、金钱、古董、字画、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某些业务经过特别约定或专门承保,亦可负责。如国外开办的现金运送人员责任保险,就专门承保现金运送人在运送现钞中因遭盗窃、抢劫以及其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现钞灭失或损坏时依法应由运送人员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运送动物、植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如何约定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海上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在上文有详细说明,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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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