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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婚罪应如何认定?
释义
    案例一
    小赵与妻子小苏感情一直不和,后来单位新来了一位同事小玲,因为工作需要小赵和小玲经常加班到很晚,一来二回两人产生了好感。后来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于是小赵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和妻子小苏两人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小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小赵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自己和妻子离婚了,而小玲又催着和他结婚,于是小赵决定和小玲去登记结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小赵是否已经离婚,小赵拿出离婚判决,说法院早已经判决自己离婚,而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仔细看判决是否生效,就办理了小赵与小玲的婚姻登记。当小苏知道丈夫小赵与小玲登记结婚的事情后,气愤难平一纸诉讼又将丈夫以重婚罪告上了法庭。
    小赵是否构成了重婚行为?与第三者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重婚的行为界定为: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
    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小赵与小玲登记结婚时离婚案件处于上诉期,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因此,这个案件可以理解为在小赵与小苏婚姻存续期间小赵又与小玲登记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行为,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二
    大志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相恋,同年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期双方感情很好,但到张某生孩子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张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同居生育一子取名刘天。张某返乡要求与大志离婚。
    大志得知张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大志以张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以张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刘某同居并生有一子,但为何没有构成重婚?
    张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大志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张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张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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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