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在一公司上班,去年10月初,我休产假回家了。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于当年10月底到期。因为在家休产假,所以我也没有回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产假结束后,我回单位上班,单位提出因为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所以不再续用我,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劳动法律师答复: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你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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