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 |
释义 | 最近有两个案子都与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我有疑惑,现在先说说自己的理解,请看官指点。 其中一个是民办学校经营承包合同的案子,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总承包费36万,而在合同签定不到半年,双方发生争议,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已交纳之学校品牌使用费一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之经济损失6000余元。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合同无效,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时以诉讼请求之返还和损失赔偿费16000 余元作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是在该案审理之中,民庭法官认为,只收了第二个请求的诉讼费,没有收第一个请求的诉讼费,提出应当以合同之总承包费36万为争议标的,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不同意补交,但是在法官面前,当事人显然是弱者,感到很无奈。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之中的债权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因为当事人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财产给付之诉,应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按照合同之标的收取诉讼费,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法院不应当强加给当事人,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动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如果合同被确认有效,那么债权人是否继续行使债权也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事。所以,法院按照合同标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作为财产案件收费,都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即得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那么也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例如前述的学校承包合同,其36万的承包费必须是合同有效而履行完毕之后才会实现,而合同无效的结果导致的返还财产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恢复原状,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因此,我认为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分别计算诉讼费。但是最高法院所定之诉讼收费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只要是合同案子,便被一律认为是财产案件而不管具体请求如何。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没有找到任何一级法院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用的解释,只有一个案例报道,但报道也很简略。现全文抄录如下: 诉讼费太高? 省高院:诉讼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006年08月18日 09:45 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儋州市那大镇前进、会罗和尖岭三家农场员工起诉农场违约发包农场一案时,质疑儋州人民法院多收了他们的诉讼费。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立案庭的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及双方答辩意见传真上来核查,并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最高院立案庭答复说,目前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没有具体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只能是分为两种案件来进行,一种是财产案件,另一种是非财产案件。根据三家农场原告的诉讼内容,如果按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要收取6万多元;现在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所收的2000元和1000元是预付款,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多还少补,一般来说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该工作人员介绍,儋州法院还指出,由于原告众多,每一家都有三四百名原告,判决书每人一本的话,这个费用也是不少。如果原告还不理解,可以直接到省高院反映。(林书喜) 这个报道对于最高法院的答复语焉不详,但是从该案的收费上可以看出,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最高法院并未指出其收费不对,而只是认为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而收取,多退少补。 但是在最高法院没有明确以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的情况下,基层法院的法官便得以其自己的理解决定收费。而我认为,这其中实在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例如前面所述的案件,在律师与法官争论之时,从法官的语言中便可以感觉得到,其动机在于多收钱。说什么某某案件法院才收多少钱,而律师一收就是多少多少,以及反正最后有不一定是你原告承担等等语言,却就是不从法理和法律上说服别人。找到法院院长反映,又说由立案庭掌握,找到立案庭,又说他们是根据承办法官开出的标的计算的,最终又回到承办法官那里。而最高法院却又规定诉讼费的争议不属于上诉范围。幸好,当事人还交得起钱,只好按法官的通知补交。但是,交了钱之后,当事人说了一句话:“以前都听人说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看来是真的。”实在令人无语。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收费办法加以细化,明确一下各种诉讼请求的收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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