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婚姻忠诚协议书 |
释义 |
一、夫妻婚姻忠诚协议书 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2、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3、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4、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5、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6、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对于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可以借鉴美国《家庭解散法律原则》的方法: 由于"订立协议时处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的当事人充分察觉协议条款的影响的能力的局限性",应将婚姻协议在强制履行时是否公平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细节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1)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2)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3)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婚姻法》带有明显的伦理性。伦理就是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性,《婚姻法》在修订中多次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例如: 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对方没能依约"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而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照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三、“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明确规定 1、这种夫妻之间就婚姻生活达成的协议,协议中的夫妻义务仅指道德上的义务或者是双方赋予彼此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是不受合同法或者婚姻法所调整的。但是如果一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对方自愿赔偿的,法律也不禁止。但是以此协议并非法律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赔偿”,法院一般不支持。因为此时的“赔偿”相当于给付方对接受方的赠予行为,一旦赠予行为履行完毕,就不可撤销,除非对方有欺诈等行为。 2、一般忠诚协议中约定有”不忠行为“条款,不忠行为可能构成婚姻过错,对财产分割将产生影响。具体看双方是怎么进行约定的。 3、这些条款均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与其他异性接触,公民也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对于涉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是不可以约定的。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婚姻忠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忠诚协议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条款,所以是无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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