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淇县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 |
释义 | 用地单位(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农用地 平方米(折合 亩),未利用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国用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集体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 的乙方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作于 用地,具体位置以图纸标准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满前 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时交清土地补偿费用后,严格按照批准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和改变批准用途,乙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甲方使用。并不得在该宗地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 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甲方应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甲方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回。 六、使用期满后,甲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甲方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七、本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内容。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区)人民政府各一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 乡(镇、区)人民政府(章): 淇县土地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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