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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释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实现的后盾与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要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民事责任的规范起着约束和统率的作用。
    一、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发展
    综观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上经历了客观归责原则和主观归责原则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古代社会实行的加害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产生的基础在于古代社会同态复仇的本能。客观归责原则是古代法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按此原则之规定,一个人只要被确定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意志如何,加害事实本身的存在就成为其必须承担责任的理由。在这种原则的支配下,只以损害结果的大小和形态来决定责任的大小和承担的方式。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伴随着社会公力的逐步强化和复仇制度的逐渐削弱,同态复仇作为对不法行为最原始的反动逐渐为损害赔偿这一更高级的法律处置措施所取代。归责方式也从单纯地强调客观后果的客观归责原则转变为注意主观心理动机的归责原则,这就是所谓的主观归责原则。
    二、我国民事归责原则的定义、特征及现状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所谓的归责即责任的归属,是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客观上发生了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也就是说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来寻找根据,并不以民事责任的成立为终极目标。
    要想确定民事责任,还要依赖于一个归责的过程,而要进行正确的归责则离不开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合法的归责原则。所谓的归责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确定的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规则。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要通过某种媒介才能够联系在一起,而归责原则正是这样的一种媒介。
    合理的归责原则应具备以下特征:促进利益平衡;保障个人自由;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我国民事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其适用的特例);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上的三种归责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最为基础性的一种归责原则,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归责原则,同时也可以说是帝王归责原则。
    三、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和论述
    我国民法归责制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情形,此二者都是以过错来作为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属于同一个归责制度的范畴。
    (一)过错责任原则
    1、定义: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2、产生:如前所述,古代社会实行的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复仇作为对于不法行为最原始的反动逐渐被更为高级的法律处置措施所取代,于是便逐渐产生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过中世纪一段黑暗的磨砺,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推动下,在罗马法的后期产生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以后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的充实与完善。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过错,过错成为产生责任构成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德国法学界的耶林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曾有过一个精辟的论述,他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换言之,因为你有错,所以你要赔。
    3、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特点:(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有过错者有责任,无过错者则无责任。(2)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出证据以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过错,则致害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3)过错程度与责任承担的范围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承担的形式、范围和减免等。
    5、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种归责原则,通常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同责任紧密相联,过错是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定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所受之损害与加害人所为之行为或与加害人之物有所关联,而在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推定加害人存在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2、产生:过错推定理论是由十七世纪的法国法官多马所创立的概念。此理论其后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十九世纪末期,随着工业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时期,人们开始重视大量的工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冲击,各国通过判例进一步发展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其实质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负担,使其受到更加周延的保护。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点:(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构成要件。(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如果加害人可以证明自身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加害人无法证明其自身无过错,则要承担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仍保持了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功能。
    4、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25条)。(2)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26条)。(3)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4)医疗事故责任。(5)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6)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被监护人致人人身损害的,负有临时监护义务人的责任的确定。(7)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被雇佣行使雇佣人要求的行为致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所在单位或雇主责任的确定。(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08第3款)。(9)其他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它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延伸和发展。虽然二者都是以过错来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二者又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一般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特例,它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侵权行为。
    第二,关于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由受害人就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法律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以合理抗辩事由的存在而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话,则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推定的过错责任。
    第三,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过错的程度同责任的大小轻重成正比;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行为的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过错的程度难以被确定,所以说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过错程度对于责任的大小轻重没有影响。
    第四,过错责任原则区分了加害人的过错和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情形,以比较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的轻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同样不能被确定,更不便于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有过错,但也不能因此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除非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
    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下,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有过错,尽管这种过错是被法律所推定的,但是行为人却可以合理的事由通过抗辩以证明自身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过错责任原则一样,都是因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也可以说是“因为你的错,所以要你赔”,所不同的只是谁对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已。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保持了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控制、指引、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功能,它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其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延伸和发展,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例,因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一道构成了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多层次的研究可以表明,现代法治充分保障人的理性和自由,但是也必须受到法治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更多人的理性和自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关注过错责任原则,深化对其的认识和研究,对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的树立,对于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法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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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