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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义
    摘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陈师傅是某机械厂的技术工人,2003年9月,他与厂里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师傅离开机械厂以后,很快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技术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工资也比在机械厂高得多,陈师傅对自己的选择非常满意。
    一天,陈师傅听说有的职工和厂里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还拿到了一笔数目不菲的经济补偿金,和自己一起进厂的薛师傅拿到8000多元,陈师傅忿忿不平地找到厂长:“我在厂里干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不给我经济补偿金?薛师傅为什么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厂长说:“我们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你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当然没有你的经济补偿金。老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所以就给他了。我们是严格按合同办事。”“这……”陈师傅无话可说,只怪自己当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太着急了,没有提出要求,只好自认倒霉了。
    陈师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机械厂应该付给陈师傅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此可见,机械厂与陈师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管陈师傅是否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并不是因为企业违约,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就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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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