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如一方的父母给其买的房子,并登记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了钱,那么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其实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比如说,小明和阿花结婚后,他的父母耗尽自己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明和阿花离婚了,那么,阿花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万,阿花家出了十万来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