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休年假不能说走就走 |
释义 | 摘要: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修完年休假就能说走就走吗,事实没那么简单,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金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如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便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久,由于个人原因,金女士临时提出休5天年假,被公司拒绝。公司称,刚刚接到一笔大订单,不仅时间仓促,而且人手太紧。金女士觉得年休假属于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只要休假前告诉了公司就行,便一走了之。不料,事后其却被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辞退了。金女士为此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金女士未经许可而说走就走当属旷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据此,员工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该条例还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金女士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金女士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休假,公司自然可按旷工论处,与之解约。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维权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误区,你知道吗?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误区,你知道吗? 劳动者维权应该要知道的小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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