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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遗嘱生效条件
释义   一、公证遗嘱生效条件   1、事实要件
    公证遗嘱的生效,必须有遗嘱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法律要件
    一是遗嘱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三是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虽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但也不是没有底线,底线就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体系的禁止性规范,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程序要件
    所谓程序要件,是指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要完整、真实、合法,没有明显瑕疵。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程序一旦存在缺陷,遗嘱效力必然受到质疑。程序要件之所以成为公证遗嘱生效的特别要件,是因为公证遗嘱所具有的排除效力、优先效力和证据效力必须要有严格的公证程序作为保障,更何况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公证书的方式做成,遗嘱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公证程序不当或有瑕疵,会严重降低公证书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产生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严重后果。因此,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除了满足民事法律行为自身成立要件外,还要符合相关办证规则的特殊要求。
    
       二、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三、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1、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2、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3)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当我们需要公证遗嘱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以上内容给我们介绍关于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如何认定遗嘱效力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还有其它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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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