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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责任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沿袭德国民法理论。坚持民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的严格区分,因而现行民法通则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因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生“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民法学者和消费者协会建议借鉴美国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但该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仅为合同价金的两倍。2008年,中国发生“三鹿奶粉致婴幼儿受害事件”,当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按照本条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被限定于“产品责任”范围内,产品责任之外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其立法目的值得重视。但本条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而是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倍数)之决定,委托给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裁量。当造成损害的产品属于“食品”时,《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可以判处“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将作为本条规定之特别法而优先适用,自不待言。
    日本民法迄今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且判例、通说亦不认可一般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但裁判实践中,法官于计算慰谢金时,基于自由裁量,往往考虑“加害的动机、态样等情事”,增加或减少慰谢金的金额,使慰谢金具有惩罚性,称为惩罚的慰谢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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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