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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合同关系存在
释义
    甲运输公司将其客户乙公司委托其运输的货物转交丙运输公司运输,丙公司又将此货物交由陈某个人运输。但是丙公司和陈某仅仅口头约定运输事宜,并没有签订合同。陈某按照与丙公司的约定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丙公司按照口头约定将运输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汇到陈某的账户。2012年9月到2012年12月期间,丙公司和陈某之间的合作一直正常,但是2013年3、4月,丙公司以陈某丢失运输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用。陈某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陈某提交了货运代理凭证、甲公司的物流详情单和乙公司的出库凭证,用以证实自己与丙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将委托运输的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收货人在相关单据上加盖了收货凭证。丙公司主张陈某曾丢失货物,回单没有盖章及签字,不同意支付运费。但是丙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律师认为:本案中,丙公司和陈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陈某实际上为丙公司运输货物,陈某和丙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运输关系,陈某依约定履行了运输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义务,丙公司应当按照当时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全面履行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丙公司提出陈某在运输期间造成了货物丢失及不同意支付运输费用的抗辩理由,因为丙公司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丙公司支付陈某相应运输费用。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而实际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则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所谓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过传统的确定的缔约方式,但仍旧有合意的存在,经得起要约和承诺理论的推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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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