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管辖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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