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二)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四)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二、隐私权侵权赔偿标准 侵犯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无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实际案情经过审理才能得出结论。 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三、侵犯别人隐私权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如下: (一)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 加害者应为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1、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2、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权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但其中有些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隐私权的保护。 1、《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特定主体侵害隐私权,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法认定构成侵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 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点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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