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这是8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内容。 《某日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有多个条款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问题,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号牌设置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武汉市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对擅自加装遮阳伞、顶篷、座位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罚款;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但明确其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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