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题 目】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全文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引用法条: [1]《××××合同》 [2]《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