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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轻微伤鉴定标准
释义
    轻微伤与轻伤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如果达到轻伤的,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轻微伤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轻微伤鉴定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相关法律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轻微伤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拓展阅读
    
  • 轻微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是怎样的
  • 轻微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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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