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能否向原告地诉讼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纠纷能否向原告地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在正常情况下,不可以在原告地起诉,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在原告地起诉。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买卖合同的被告是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在原告地提起诉讼,比如被告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能否向原告地诉讼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合同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肯定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了解合同纠纷问题,同时也要了解一些实际情况来进行参考,是否成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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