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二手房”不能买 |
释义 | 一、产权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 二、无共有人声明的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购买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的“二手房”会惹上麻烦。 三、被保全、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已保全、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的。 四、土地权属不清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告诉人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不是本村组人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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