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常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
释义 | ![]() 1、法律网网友提问:境内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网律师回答:试点纳税人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不管是俗称的“一代”、“二代”、“三代”,只要最终提供的服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包含国内段和国际段的,如果国内、国际段均包含在一个代理合同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如果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不包括国内段,即国内段的相关服务属于另一个合同的(即国内与国外段分属两个合同),那么国内段不能免税,国际段可以免税。 (3)单独提供国内运输代理服务,不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 2、法律网网友提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中包含仓储、报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法律网律师回答:(1)试点纳税人以国际货代身份提供报关报检、仓储服务,并且其提供的报关报检、仓储服务属于与委托方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范围,即报关、报检、仓储等服务包含在国际货代总合同内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试点纳税人单独提供国内段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仓储等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 3、法律网网友提问:进口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理换发提货单时所收取的换单费、操作费、单证费、其它附加费,是否属免税范畴? 法律网律师回答:试点纳税人与委托方签订进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合同,其收取的换单费、操作费、单证费、其它附加费,暂按属于国际货物运输运费收入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的组成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4、法律网网友提问:免税备案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法律网律师回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应尽量与供应商或合作方沟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试点纳税人选择免税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免税的国际货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属于非免税的纯国内段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3)9月1日以后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如收到省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同行放弃免税后开具的专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上游货代开专票但不加收税点的,可以接收; 上游货代开专票且加收税点的,如客户能接受增加税点后的价格,可以接收,同时向客户加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如客户不能接受增加的税点,则拒收。 5、法律网网友提问:享受免税后,前期留抵扣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法律网律师回答:试点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前期留抵扣的增值税可用于日后国内业务的进项抵扣。 6、法律网网友提问:国际货代业务中港口码头零星小额付款一般通过现金支付,相关收入是否可以免税? 法律网老师回答:免税业务的收款、付款项目,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费用结算可以按单笔业务收付款,也可以用对冲方式结算收付款。 涉及码头的零星小额付款也应尽量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小编提醒: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免税备案后36个月不能变更。 2、试点纳税人如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国际货代收入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客户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即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者业务类型,选择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 3、如试点纳税人同时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内汽车运输服务(内贸),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则应当以国际货运代理和汽运承运人的不同身份,分别与委托人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其对应的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也应分别核算,不得混淆。 4、已备案的试点纳税人应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并按业务发生期按月填列《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包括提(运)单号、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 涉及的提(运)单、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资料要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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