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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办理企业法人住所
释义
    怎么办理企业法人住所?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法人住所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公司住所确定的原则
    公司住所确认的大原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只有一个实际营业地址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如何确认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为了尽可能减少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可能性和管辖异议程序耗费的时间,我个人认为可以按如下思路,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原告不知道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即原告是“善意相对人的”,可以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认法院管辖。《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017)渝0112破申23号也做了类似表述,“被申请人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申请人未举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在渝北区辖区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因此被申请人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依法应认定为重庆市双桥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F3地块101号。故因被申请人住所地未在渝北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重庆市大足区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种情况,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体位置,法院应该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确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017)京民辖终490号判决书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可知,该行政法规系针对公司登记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所订。诉讼程序问题由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来确定公司住所地,先依据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时,才依据注册地或登记地确定管辖。”
    第三种情况,如果原告发现(例如通过业务合同上的地址)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地可能不一致,即原告不是“善意相对人”时,最好在起诉前充分调查被告公司业务合同上的地址,以及工商登记的地址。调查的方式可以看两处地址是否有公司的名称牌匾和经营场地。如果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实是业务合同上的地址,应该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认管辖法院进行起诉。否则,机械地依据工商登记地起诉,可能会给被告公司通过管辖异议,成功实现管辖的变更的机会。(2017)京民辖终490号中的被告公司就据此成功实现了管辖权异议,“根据上海懒财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其租赁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东路317号金泉时代大厦3单元2210室,且在《差额补足协议》中也明确载明上海懒财公司联系地址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该地址,经一审法院到上海懒财公司的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望京西园四区11号楼绿地中心中国锦大厦39层现场核查,上海懒财公司确系在现地址办公,(经一审法院现场核查,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望京西园四区11号楼绿地中心中国锦大厦一层大厅电子指示牌显示,39层商户为“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懒财)”。经向该大厦物业调查,该大厦物业表示,在对上海懒财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进行核查备案后,自2017年3月份大厦启用电子水牌39层商户名称一直以该形式显示于电子水牌上。)相关手续也经大厦物业备案。因此,虽然上海懒财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但其主要办事机构一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时,如何确定住所
    如果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为了尽可能减少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可能性和管辖异议程序耗费的时间,我认为可以按如下规则判断公司住所。
    首先,如果原告无法确认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不知道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址,可以工商登记地为住所。《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
    其次,如果原告知道被告公司有多个实际营业地,且可以搜集证据说明被告公司某地的办公场地有如下特征:办公人员最多、营业收入最高、业务宣传最密集、公司最高领导人办公位于此处,可据此主张该地址是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思路并无权威依据,是律师在实务中操作的经验。
    此外,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公司在某地办公营业,无需区分是否为“主要营业地”,即可以该地为住所地确认管辖。这一规定相当于给原告提供了跟大的决定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怎么办理企业法人住所的相关内容。法人具有明确的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是公司注册登记必要的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地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需经工商登记对社会大众公示,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差额补足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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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