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男子酒后驾车上路连撞五车 浑然不知
释义
    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介绍,这是庐阳区检察院首次以该罪名进行公诉的案件,相较醉驾等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高得多,如果法院审理采纳公诉方意见,郭某至少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38岁的安徽寿县男子郭某,自1998年就在合肥打工。今年4月20日中午,郭某与另外两名驾驶员在一家小饭店吃饭。期间,郭某与其中一驾驶员共同喝下两瓶半斤装的劲酒和一瓶啤酒。酒足饭饱,在对车轮胎进行更换修补后,郭某开车上路。
    当日16点30分左右,郭某酒后驾驶大货车,沿合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国城路交口时,占用对方车道行驶,与同向而行的胡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刮碰。
    郭某对此毫不知情,继续向前行驶,行至北二环路与森景大道交口时,冲闯信号灯,先后与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相撞。“遇到红灯停车等候,忽然感到车后部被猛烈撞击,紧跟着车子就翻了。”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回忆。此次事故致面包车侧翻,驾驶员王某头面部、左小腿受伤。
    然而,这样猛烈的撞击在郭某的记忆中却是“感觉车子震动了一下。”
    之后车辆继续沿北二环路向东行驶,又连续在两个路口各撞了一辆车。最后一次撞车后,被受害车主逼停,随后郭某被交警控制。
    经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上述5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郭某在严重醉酒后驾驶重型半挂式牵引车行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多辆汽车,致使一人受伤,五车受损,虽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但综合其主客观表现,应认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晨报记者王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刑罚为3年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对持续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可推定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3: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