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
释义 | (一)项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中国投资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3、中外投资者有足够的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能力,经营场地等,设立企业的条件已落实; 4、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商务局批准设立;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 3、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8、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10、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需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11、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事件; 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13、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有关审查意见书;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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