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兼并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公司兼并是什么意思 公司兼并是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所接办。其特点是,被兼并的公司失去主体资格,而兼并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被兼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兼并公司占有。这时,一家公司保存下来,另一家公司则丧失其法人实体。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兼并本身作为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优胜劣汰的原则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而这种兼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二、公司兼并重组的程序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三、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券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一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公司兼并就是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所接办,被兼并的公司失去主体资格,因此我们在经营公司的时候就要注意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公司兼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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