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释义 |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确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安全事故涉及到技术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和防护、总结事故教训。 4.项目部:负责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护措施、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 事故上报 第5条 安全事故分级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6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并立即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直接经济损失)。 第7条 区域公司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一边向集团公司汇报,一边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8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价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小时内由质安副总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9条 轻伤事故或轻微事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分公司组织调查,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10条 一般级(以上)事故、事件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裁组织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区域公司、项目部等组成事故处理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 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12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13条 政府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14条 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执行防范和整改措施。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监督执行。 第五章 总结 第15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安全事故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6条 安全处理的的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17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8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内容。我国关于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规定了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处理、事故上报等方面的内容。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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