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程序
(一)90年10月8日前建成的房屋。
1、由房屋权属人或房产共有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90年10月8日后建成的房屋
1、凭区规划分局发出的规划报建审查批文及有关手续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其他说明:
1、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同时符合有关条件方可办理,具体条件及手续请到区房屋产权登记所社区房建组咨询。
2、现在居民建设房屋,需要先经区规划分局正式批准方可开工,并且所建房屋不能超过四层,否则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且不能办理房产证,办理规划报建的具体手续请到区规划分局或社区房建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