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应怎样处理房屋? |
释义 | 咨询热线内容 近日,我妹妹和妹夫吵着要离婚,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争议很大,闹得不可开交。 2002年10月,他们两人以3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款6.2万元,余款是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现在已偿还10万元贷款。他们为房屋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决定将房子出售,然后均分所得价款。但我听人说,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不能再卖与他人,这是真的吗?另外,在处理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专线解答 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已被设定了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权予以限制。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您妹妹与妹夫可以将按揭购得的房屋出卖,但在出卖时,必须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还必须告知买房人有关抵押的情况。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无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准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综上所述,如果您妹妹和妹夫在离婚时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且情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将房子判给您妹妹,但其必须支付给男方相应的购房折价款。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清楚法院对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分割会如何处理。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出卖的商品房是按揭贷款的,首先应当与开发商、银行以及购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购买者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如果购买者也无力交齐所有房款,需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双方还可经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7)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8)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A9)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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