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分配技术秘密成果的收益 |
释义 |
一、怎么分配技术秘密成果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 (一)知识性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都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思维活动总结、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有形的物质实体而言,技术秘密没有有形物质实体,通常表现在书面上或人们头脑中。 (二)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工业有效性,能用于工业(农业)、商务、管理等领域,完成工业实施的某种使命,解决某一技术领域特有的技术问题。如工厂运转、产品制造、质量控制、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秘密性 当今,世界各国均无保护技术秘密的专门法律,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是靠其所有者采取保密手段来保持的,一旦技术秘密内容公开或被公众所知悉,其就将丧失商业价值,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四)技术秘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又富于变化 技术秘密,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技术成果,其内容将随时间推移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也可能由于更先进技术的出现而被淘汰。因此,技术秘密作为技术贸易对象,既可以是一项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术成果。它不像专利技术,其技术内容以说明书作为一种固定形式,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变。 (五)可传授性 技术秘密应能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他人掌握,即可通过提供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至少也能通过言传身教来传授。换言之,技术秘密所有者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传授,都必须让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赖个别人员的天赋或特殊技能,技术秘密所有者想传授而无法传授,其就不能称为技术秘密。 三、技术秘密如何保护 1、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2、无期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3、无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4、相对安全性。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必然招来他人的模仿和侵权,专利权人虽然大权在握,怎奈何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往往可能疲于应付,何况诉讼纠纷的处理经常是旷日持久、费时费力。而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 5、内容可变性。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一项专利,在专利局公开和授予专利证书后,其内容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想进行技术改进,就要申请一项新的专利。技术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包括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人对新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后,许可原被许可人使用新的技术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纳使用费。 6、高风险性。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更令人难堪的是,权利人无法阻止他人获取技术秘密后先行申请专利。而专利则不存在这样的风险,最大的可能莫过于被人侵权,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技术秘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分配,由参加技术秘密创造的人进行协商,或者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约定的那么就平等的享有权利。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怎么分配技术秘密成果的收益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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