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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德州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玲玲律师担任闫某柱诉德州华*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就该案本诉部分,代理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本诉原告在本案中就其主张提交8份证据:1、车辆损失190300元;2、车辆评估费3000元;3、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的技术鉴定费1500元;4、拖车费2500元;5、陈士清酒精检测费500元;6、停车费9300元;7、误工费2457元;8、交通费1000元,共计210557元。要求被告承担(210557元-4000元)×70﹪+4000元=148590元。
    本案中原告车辆损失计算方式有误。原告主张被告车辆的交强险4000元应用于赔付原告损失,剩余损失206557元要求原告承担70﹪。原告车辆确有交强险4000元,在该次交通事故中造成路产财产损失,该4000元在赔付路产损失中用尽。同样,反诉案件中反诉被告车辆的交强险4000元应赔付给反诉原告。原告在该次事故中负有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被告车辆损失的60﹪较为合理。
    被告证据1:该鉴定结论书由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制作出具,因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因此已申请重新鉴定,并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被告证据2:系收据一张,要求原告提交物价部门的正式发票。因被告要求对原告车辆损失鉴定结论重新鉴定,因此该费用产生依据尚不存在,被告不予认可。
    被告证据3、证据5:分别鉴定费1500元、酒精检测费500元,是交通部门为划分双方事故责任作的车辆技术鉴定和司机酒精测试,与本案财产无关。同时在该次事故中被告也产生同样的费用车辆技术鉴定费1500元和司机酒精测试500元,如认定为车辆损失,被告要求抵销。
    被告证据4、证据6:拖车费、停车费,一该主张不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二停车时间是由原告自行掌控的,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后原告即可取车,被告未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产生如此长时间停车并不是被告方造成的,不应由被告承担损失,被告方车辆也向停车场交纳了9300元停车费,如同样主张损失也应该相互抵消。
    被告证据7、证据8: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就本案反诉部分,反诉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反诉原告在该次事故中车辆损失和营运损失。反诉原告损失包括:1、车辆损失45800元;营运损失1200元×60天=72000元;鉴定费2800元;垫付路产损失62490元,共计183090元。反诉原告要求对方承担(183090元-4000元)×40﹪+4000元=75636元。另外,对于反诉原告停车费9300元问题,反诉原告认为停车时间是由双方自行掌控的,若认定对方车辆停车费用为车辆损失,我方主张抵消。反诉原告花费车辆技术鉴定费1500元和司机酒精测试500元,虽然与本案财产损失无关,但如认定为车辆损失,则反诉原告主张同反诉被告抵销。
    反诉原告证据1:晋中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市价认字【2011】第2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反诉原告车辆损失45800元。
    证据2:晋中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市价认字【2011】第28号鉴定结论书,证实了反诉原告因该此事故造成营运损失1200元/天。
    证据3:路政部门开具票据两张,证实双方事故造成路产损失62940元,全部由反诉原告交纳,原告应返还被告需承担部分。
    证据4:鉴定费2800元发票,反诉原告为证明车辆损失和营运损失委托物价部门做鉴定的费用。
    证据5:证明一份,德州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修车证明,证明反诉原告事故车辆自2011.6.11至2011.7.23在修理厂修理,造成了反诉原告营运损失。
    ……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不合理诉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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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