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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桥镇社会救助办理指南
释义
    (一)城镇低保的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特别情况除外),在其家庭全部收入人均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400元/人、月),可以向本镇社会救助所申请。
    (二)不予批准城镇低保救助的情况
    1、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2、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如购买汽车、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须品,购置商品房、饲养宠物、子女在私立学校读书等等。
    3、具有二处(含二处)以上住房(空关或出租的),以及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对家庭月人均水、电、煤支出超过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消费水平的,原则上予以从严掌握。
    5、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手册。
    6、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放弃就业机会2次以上的。
    7、被终止救助未满3个月的。
    8、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办理社会救助的。
    (三)申请城镇低保应提供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正本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8、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9、残疾证(区残联出具);
    10、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11、家庭财产及有关情况调查证明(居住地村、居委出具),
    12、水、电、煤、电话费帐单;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程序
    (1)向村(居)委“社会救助评议小组”、或镇救助所提交申请书→(2)村(居)委社会救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书内容上门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3)社会救助评议小组7人以上开会进行评议表决是否同意,如果表决不通过,10天内给申请人答复,如果表决通过→(4)在村(居)委公开栏、村民小组、楼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情况、补助项目内容等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上写明村(居)委举报电话,如无异议→(5)通知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全部材料提交江桥镇社会救助所审核,审核合格→(7)镇人民政府批准→(8)由江桥镇社会救助所提交给嘉定区社会救助中心审批,审批合格→(8)由镇救助所通知村(居)委,并在村(居)委公开栏、村民小组、楼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审批合格后的补助金额、实物、补助方法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上写明村(居)委、江桥镇社会救助所的举报电话,如无异议→(9)告知申请人,进行救助。
    以后每季度复审一次,如家庭收入,人员变化,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予以取消。
    其他救助的办理
    一、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范围、条件:
    1、本镇户籍由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低保家庭中因患(八大病)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大病重病,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000元以上的。
    2、本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600元以下)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须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医保计算机系统打印的有效单据,一般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0000元以上的。
    符合以上标准的,带好本人救助申请书;本人工资收入证明;医药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村(居)委出具的《嘉定区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认定表》;到本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也可委托村(居)委前来办理。
    二、教育救助
    救助对象、范围、条件:
    1、 本镇低保家庭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属义务教育阶段并在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二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书簿费;补助生活费。
    2、 就读于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享受(二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书簿费;补助生活费。
    3、 本镇低保家庭中在校的幼儿园、高中、大专及以上学生。助学标准:幼儿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1600元,大专及以上每人每年2500元。
    《江桥镇扶贫帮困基金》救助标准
    根据《关于建立江桥镇扶贫帮困基金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救助标准:
    一、 医疗救助
    1、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实施一次性应急救助,年累计自负医疗费超过3万元的大病重病对象,给予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专项救助。
    2、 对年内未享受过“一口上下”医疗救助和其他专项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因患病而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 教育救助
    
    城乡低保、低收入或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中、小、幼学校(含职技校)及大学(公办学校),在获得各类帮困助学后,负担学费仍有困难,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500元一次性救助;高中阶段(含职技校)给予1000元一次性救助;大学阶段(含大专)给予2000元一次性救助。
    三、 重大节日期间对困难家庭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逢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对部分特困家庭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400元-1000元。
    四、 突发性事件、天灾人祸等事件的救助
    对个人或家庭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原因,在获得社会各类救助后,仍然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5000元-20000元一次性救助。
    五、 其他救助
    个人或家庭因其他原因造成临时困难的,镇社会救助所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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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