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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
释义
    股权质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即可,主债权消灭,质押合同消灭。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二、公司股权质押手续怎么办理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股权质押的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股权质押一般多长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拓展阅读
    
  • 股权质押未约定质押期限
  • 股权质押的行使期限
  • 股权质押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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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