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续供货合同也称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总数按一定的期限分成数批连续交付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66条对连续供货合同的解除做出如下规定: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不交付其中的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