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25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民法通则》第25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日) 第二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2]《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