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侦结应告知律师 |
释义 | 五家省级机关联合出台律师执业新规 案件侦结应告知律师 昨日起,《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陆续下发到我省各律师事务所,该《规定》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及国家安全厅五家省级机关联合制定。除了规范律师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外,《规定》也为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提供保障。 据了解,在保障方面,《规定》共30条,内容涉及律师的三大权利: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同时,还明确和细化了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诸如第15条规定: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在押的知悉案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调查相关情况。 《规定》中最令律师朋友们叫好的,是第12条的后半部分: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已提起公诉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律师。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的申律师表示,过去要了解案件移交、受理的情况,必须不断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询问,手上的案子一多,这项工作就成了一个负担,打勤了,自己麻烦,别人烦;打慢了,延误工作……从追着别人打电话,到轻轻松松等电话,这一规定将大大减轻律师的负担。 规范方面,《规定》中也有相对收紧的限制内容。其中,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须凭“三证”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提出会见要求,得到上述机关的《准予会见决定书》后,方能进行会见。第14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依法进行。 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熊亮表示,该《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旨在消除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某些内容上的冲突,在会见当事人等方面遭遇障碍,将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条件、手续、保障等方面一一确定下来。《规定》中的规范性内容对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一定会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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