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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仲裁可以起诉吗
释义    一、行政仲裁可诉吗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
    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想法院涕泣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行政裁决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从目前我国法律所设定的行政裁决的范围看,规定行政裁决制度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等。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卫生医疗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标准计量行政管理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发展,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将逐步走向完善。目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权纠纷的裁决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二、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1、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环境公害问题严重,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受理的公害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是因为法院审理周期长,且诉讼成本高,为在诉讼之外寻找一条解决公害纠纷的途径,197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等协调委员会设置法》,为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公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解决公害纠纷的方式。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行政解决公害纠纷的方式包括:斡旋、调停、仲裁和裁决。其中,裁决仅限于公调会有此权力。裁决是由公调会的3名或5名委员组成的裁决委员会,对属于民事纠纷的公害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法律判断,以此解决纠纷的方法。裁决分为“原因裁决”和“责任裁决”。
    “原因裁决”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裁决。
    “责任裁决”是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纠纷的裁决。
    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该法制定于1992年,对公害纠纷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调处和裁决。其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向法院就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在二十日内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视为双方当事人依裁决书达成合意。裁决委员会于前项期间届满后七日内将裁决书送请管辖法院审核。法院核定后,该裁决书与判决书具有同一效力。所谓“同一效力”,一是指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二是指该裁决书产生执行力,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不提的还有日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制度”。以行政机关对拆迁安置补偿所作出的裁决为例,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可以作出给付、确认或变更的判决。同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服从。需要说明的是,日本的法院不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当事人诉讼”虽然规定在日本的行政诉讼法中,但却是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大部分情况下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仲裁可以起诉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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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