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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详解共有财产的概念及形式
释义
    共有的概念及形式
    (一)共有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财产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个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民法意义上的共有是指某一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人以上同时享有,而不是某一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并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因此,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当我们说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这正是共有财产执行之所以相对复杂的原因之一:当被执行财产是特定的、唯一的、整体的,而被执行人只是部分所有权主体,对该财产的处理,必然牵涉到其他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权益或份额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很可能产生将基于身份关系成立的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因此执行须尤为谨慎。
    共有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主体多元化。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2、客体方面,共有物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共有的客体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所有权不能从量上进行分割,不存在“部分所有权”的概念,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或平等或按份地享有权利,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独立,在许多情况下要受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及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共有的对象一般为所有权,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由此可见,共有的范围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在学说上称之为“准共有”。
    (二)共有的主要形式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类。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因对共有物按一定份额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该共有物并自由处分自有部分;而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虽就共有财产也存在应有部分,但其具体份额并不明确,同时还受到共同共有关系目的的约束而不得自由处分,因此,对共同共有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应划为共同共有之列,其他共有均可认定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无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按份共有人可随时退出共有关系,即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无法转让,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擅自向非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都应当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这种义务是为了约束共有人保持共有财产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设立的。当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则不受该约定的限制,但强制分割有明显不利后果的,如损害共有财产的价值等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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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