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侵权赔偿责任知识问答 |
释义 | 一、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作了专门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二、如果只提出赔偿要求,怎么办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三、谁赔偿?怎样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而不由其个人赔偿呢? 1.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其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属于行政机关,后果包括正确执行职务和违法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所以应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2.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容易造成其不敢大胆执行职务的状况。 3.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对受害人也不利,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往往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那么,是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不是的,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说,在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进行追偿,但并不免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该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即进行追偿。 四、对赔偿诉讼能调解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在此范围内进行调解;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数额的范围,调解不应当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五、赔偿的费用从哪里来? 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所以行政机关的各种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的,赔偿费用自然也应当由国家拨付。如果法律不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赔偿费用难于支付,赔偿就不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了专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就是说,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对造成损害有责任的行政机关由其行政经费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使赔偿费用同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挂钩,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挂钩,避免因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而忽视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其次,使行政机关不能靠吃国家行政大锅饭,便于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加强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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